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须知
发布时间:2018-07-03 09:52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
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
7、《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技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72号)。
8、《施工总承包企业特技资质标准实施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市【2010】210号)。
9、《关于推进建设省级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办市【2014】55号)文件。
10、《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870号)。
11、《住房和畅想建设部关于建筑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53号)。
12、《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15】53号)。
1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主要人员入库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15】51号)。
1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信息入库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16】84号)。
15、《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
二、申请材料
首次申请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档案查询专用章)。
4、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由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5、标准要求的额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6、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加盖执业印章)。
7、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8、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9、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复印件。
10、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呢证书复印件。
11、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12、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提示:1、申请设计不同机关许可的资质,按许可机关数量提供申报资料、其中设计公路、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需增加一套资料。2、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出示原件核验,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其中身份证、职称证书因实名入库,不需要核对原件。】
三、增项资质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4.申报资质企业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5.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6.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加盖执业印章)。
8.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9.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10.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复印件。
11.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12.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13.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提示:1.申请涉及不同机关许可的资质,按许可机关数量提供申报资料,其中涉及公路、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需增加一套资料。 2.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出示原件核验,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其中身份证、职称证书因已实名入库,不需要核对原件。
四、资质升级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4.申报资质企业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5.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6.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7.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8.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复印件。
9.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10.工程合同(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复印件。
11.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复印件(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等内容);境外工程还应提供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和工程结算证明复印件。
12.涉及到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方面指标,应提供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复印件。
13.涉及到单项合同额、造价等指标的,应提供工程结算单复印件。
14.申请特级资质企业还应提供企业近三年银行授信凭证;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税票或境外工程的工程结算凭证;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或分中心认证的证书或有效核准文件等资料复印件。
提示:1.申请涉及不同机关许可的资质,按许可机关数量提供申报资料,其中涉及公路、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需增加一套资料。 2.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出示原件核验,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其中身份证、职称证书因已实名入库,不需要核对原件。
五、资质延续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4.申报资质企业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5.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6.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7.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8.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加盖执业印章)。
9.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10.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11.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复印件。
12.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13.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六、资质变更、遗失补办
1.企业名称变更申报材料:工商核名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股东会决议、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2.注册地址变更申报材料:原企业和新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章程、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股东会决议、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3.建立时间变更申报材料: 原企业和新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营业执照号变更申报材料: 原企业和新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5.经济类型(改制)变更申报材料:经批准的改制方案和实施方案、股东会决议、职代会审议通过的决议(仅国有企业提供)、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6.注册资本金变更申报材料: 原企业和新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7.法定代表人变更申报材料。原企业和新企业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身份证、任职证明、股东会决议、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8.管理部门(迁区)变更申报材料: 原企业和新企业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及资质证书全部原件,股东会决议。
9.遗失补办申报材料。公司章程、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补办书面申请、市级报纸上刊登的遗失申明。
注:1、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2、资质变更、遗失补办需在重庆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V3.0打印《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并提相应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通过“重庆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V3.0”报送)。
办理时限
1.两江新区审批(首次申请、增项申请)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注:办件时间不含专家评审时间和公示时间
2.资质升级、新办或增项由市建委或住建部审批的资质
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注:办件时间不含专家评审时间和公示时间
3.资质变更、遗失补办
法定时限:2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